5 砌体结构工程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
3.1.4 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3.1.5 应用氯氧镁墙材制品时应进行吸潮返卤、翘曲变形及耐水性试验,并应在其试验指标满足使用要求后用于工程。
3.2.1
1 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等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表3.2.1 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要求
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有未切割面,其切割面不应有切割附着屑;
3.2.2 块体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标准除应给出抗压强度等级外,尚应给出其变异系数的限值;
2 承重砖的折压比不应小于表3.2.2-1的要求;
表3.2.2-1 承重砖的折压比
3.4.1 设计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时,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应与墙体块材相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JGJ 247-2011
5.1.3 建筑高度超过30m的冰建筑,施工期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CJ/T 8的有关规定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
5.4.3 冰建筑承重墙、柱必须坐落在实体地基上,严禁坐落在碎冰层上。
5.5.5 施工期间,应对冰砌体进行温度监测。当冰体温度高于设计温度或砌筑水不能冻结时,应停止施工,并应采用遮光、防风材料遮挡等保护冰景的措施。
5.5.7 冰砌体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采用碎冰填充的大体量冰建筑或冰景,当外侧冰墙高度大于6m时,冰墙组砌厚度不应小于900mm,当外侧冰墙高度小于6m时,冰墙组砌厚度不应小于600mm,且应满足冰墙高厚比的要求;
2 冰砌体组砌上下皮冰块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错缝、搭砌长度应为1/2冰砌体长度,且不应小于120mm;
3 每皮冰块砌筑高度应一致,表面用刀锯划出注水线;冰砌体的水平缝及垂直缝不应大于2mm,且应横平竖直,砌体表面光滑、平整;
4 单体冰景观建筑同一标高的冰砌体(墙)应连续同步砌筑;当不能同步砌筑时,应错缝留斜槎,留槎部位高差不应大于1.5m。
5.6.4 冰建筑施工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应独立搭设,不得与冰建筑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