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专项工程施工安全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
4.1.8 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5.1.12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5.2.10 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后再进入现场检查;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后进入现场检查。
5.4.8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2010
3.0.4 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0.10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勘察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4.1.1 勘察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设备或定位仪器,严禁单人进行作业。
6.1.9 水域勘察作业定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碍物。
6.3.2 特殊气象、水文条件时,水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雾或浪高大于1.5m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严禁抛锚、起锚、迁移和定位作业,交通船舶不得靠近漂浮钻场接送作业人员;
2 浪高大于2.0m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漂浮钻场严禁勘探作业;
3 5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勘察作业;6级以上大风或接到台风预警信号时,应立即撤船回港;
4 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警报后应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作业现场靠岸度汛。
8.1.5 堆载平台加载、卸载和试验期间,堆载高度1.5倍范围内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8.1.7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由持上岗证的人员指挥和操作,人员严禁滞留在起重臂和起重物下。起重机严禁载运人员。
9.1.5 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部署警戒人员或警戒船。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
10.2.1 钻探机组迁移时,钻塔必须落下,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迁移。
11.1.3 接驳供电线路、拆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完成,严禁带电作业。
11.2.5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开关箱,一个开关箱严禁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12.1.1 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安全教育、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2.2.7 放射性试剂和放射源必须存放在铅室中。
12.3.5 在林区、草原、化工厂、燃料厂及其他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防火规定。
12.5.2 爆炸、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作业证书。
12.6.5 使用剧毒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使用时必须双人作业,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12.8.5 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油类、酸碱类物质和有害气体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和地表水体排放。
13.2.1 住人临时用房严禁存放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4.1.1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7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1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3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3.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4.2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4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5.4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5.0.5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
6.5.5 土方开挖时应根据柱网轴线和实际情况设置足够通风口及地下通风、换气、照明和用电设备。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
2.0.2 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0.3 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2.0.4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5.1.4 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 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 恶劣天气条件下。
6.3.2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和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