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设 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