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室内声环境
6.6.1 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T 50118的规定,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6,6.2 毗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声性能。
6.6.3 下列场所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相应的吸声和隔声措施:
1 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2 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
3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
6.6.4 可采用浮筑楼板、弹性面层、隔声吊顶、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6.6.5 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屋面宜采取防止雨噪声的措施。
6.6.6 与有安静要求房间相邻的设备机房,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管道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
6.6.7 电梯机房及井道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当受条件限制而紧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隔声和减振措施:
1 电梯机房墙面及顶棚应作吸声处理,门窗应选用隔声门窗,地面应作隔声处理;
2 电梯井道与安静房间之间的墙体作隔声处理;
3 电梯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