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照 明
10.3.1 应根据建筑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
1 在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措施;
2 合理设置分区照明控制措施,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立控制;
3 可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功能。
10.3.2 应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照度指标为300Ix及以上,且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10.3.3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10.3.4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10.3.5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