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场地与室外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 2 场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为实现场地和建筑的可持续运营的要求,需要确定场地的资源条件是否能够满足预定的场地开发强度。场地资源条件对开发强度的影响包括:周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沟、地铁等地下工程)对场地地下空间的开发限制;地下水条件对建筑地源热泵技术应用的影响;雨水涵养利用对场地绿化的要求;城市交通条件对建筑容量的限制:动植物生存环境对建筑场地的要求等。
5.1.3 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鼓励提高场地的空间利用效率,可采取适当开发地下空间、充分利用绿地等开放空间滞蓄、渗透和净化雨水等方式提高土地空间利用率。应积极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共享,减少重复建设,降低资源能源消耗。鼓励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开放场地内绿地等空间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在新建区域宜设置市政共同管沟,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实现区域设施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开发。
5.1.4 场地规划应考虑建筑布局对建筑室外风、光、热、声、水环境和场地内外动植物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考虑建筑周围及建筑与建筑之间的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的综合设计布局,考虑场地开发活动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生态补偿是指对场地整体生态环境进行改造、恢复和建设,以弥补开发活动引起的不可避免的环境变化影响。室外环境的生态补偿重点是改造、恢复场地自然环境,通过采取植物补偿等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减少自然生态系统对人工干预的依赖,逐步恢复系统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保持系统的健康稳定,保证人工-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