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医疗保健用房
5.3.1 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
2 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外,小、中型养老设施建筑宜设观察床位;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建筑应设观察室;观察床位数量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并不应少于2床;
3 临终关怀室宜靠近医务室且相对独立设置,其对外通道不应与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合用。
5.3.2 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