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公共活动用房
5.4.1 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4.2 活动室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卧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应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4.3 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5.4.4 严寒、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阳光厅。多雨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风雨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