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安全辅助措施
6.4.1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安全扶手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直径宜为30mm~45mm,且在有水和蒸汽的潮湿环境时,截面尺寸应取下限值;
2 扶手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0mm。
6.4.2 养老设施建筑室内公共通道的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50mm高的防撞踢脚。
6.4.3 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门厅内,应设置连续的建筑导向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且当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明显的号码或标识图案;
2 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内应有楼层标识。
6.4.4 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所经过的路径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应摆设造型锋利和易碎饰品,以及种植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 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0.65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3 养老设施建筑的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卫生间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4 每个养护单元的出入口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5 老年人使用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的扶手;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