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供暖与通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集中供暖系统,供暖方式宜选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夏热冬冷地区应配设供暖设施。
7.2.2 养老设施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宜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
7.2.3 养老设施建筑应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在含沐浴的用房内安装暖气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器件的位置。
7.2.4 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
7.2.5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公用厨房、自用与公用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机械排风系统应具备防回流功能。
7.2.6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公用厨房,应设置供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7.2.7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内,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并宜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7.2.8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降温设施。
7.2.9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
7.2.10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