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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建筑电气

7.3.1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7.3.2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表7.3.2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7.3.3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用房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宜设嵌装脚灯。居住用房的顶灯和床头照明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

7.3.4 养老设施建筑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5 养老设施建筑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阳台应设照明灯具。

7.3.6 养老设施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7.3.7 养老设施建筑的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宜采用专线配电,供配电系统应简明清晰,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7.3.8 养老院宜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9 养老设施建筑的电源插座距地高度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房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7.3.10 养老设施建筑的居住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应设置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7.3.11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公共活动用房及居住用房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1.20m~1.30m,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0.40m~0.50m。

7.3.12 养老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化系统。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各出入口和单元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7.3.13 安全防护
    1 养老设施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2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Ⅰ类灯具,线路中应设置PE线;
    3 养老设施建筑中的医疗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4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