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设计
5.1 用房设置
5.1.1 根据老年人使用情况,养老设施建筑的内部用房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
老年人用房是指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使用的房间。根据不同功能又可划分为三类:即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各类用房的房间在无相互干扰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合并设置。
生活用房是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及为其提供各类保障服务的房间,包括居住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其中居住用房包括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生活辅助用房包括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公用厨房、公共餐厅、自助洗衣间、开水间、护理站、污物间、交往厅;生活服务用房包括老年人专用浴室、理发室、商店和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房间。
医疗保健用房分为医疗用房和保健用房。医疗用房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诊察和治疗功能,包括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和临终关怀室等房间;保健用房则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和心理疏导服务功能,包括保健室、康复室和心理疏导室。
公共活动用房是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知识学习和休闲健身交往娱乐的房间,包括活动室、多功能厅和阳光厅(风雨廊)。其中活动室包括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教室等房间。
管理服务用房是养老设施建筑中工作人员管理服务的房间,主要包括总值班室、入住登记室、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厨房、洗衣房、职工用房、备品库、设备用房等房间。
为提高养老设施建筑用房使用效率,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可合并设置。
5.1.2 本条面积指标分为两部分。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按每床使用面积规定,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按每人使用面积规定。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面积指标是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中规定的各级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配建指标,以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规定的五类养护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综合确定的,即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床建筑面积标准为45m2/床。以上建筑面积标准乘以平均使用系数0.60,得出每床使用面积标准。又根据《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规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各类用房每床使用面积标准。同时根据养老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确定养老院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面积指标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中规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的比例综合确定的。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5.1.3 为便于为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和有效的管理,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分单元设置。经调研,养老设施中能够有效照料和巡视自理老年人的服务单元规模为100人左右,考虑到一些养老院中可能有一部分老年人为介助老年人,并结合国内外家庭养老发展方向,其养护单元的老年人数量宜适当减少,因此本条确定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床~100床;介护老年人中的失智老年人,护理与服务方式较为特殊,其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参照国内外有关资料其规模宜为10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