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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活用房

5.2.1 居住用房是老年人久居的房间,强调本条主要考虑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老年人居住用房的阳光、自然通风条件不佳和火灾紧急状态下烟气不易排除,对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害。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经系统有较大影响,远离噪声源布置居住用房,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5.2.2 据调查现在实际老年人居住用房普遍偏小。由于老年人动作迟缓,准确度降低以及使用轮椅和方便护理的需要,特别是对文化层次越来越高的老年人,生活空间不宜太小。日本老年看护院标准单人间卧室10.80m2,香港安老院标准每人6.50m2等,本规范参照国内外标准综合确定了面积指标。

5.2.3 根据目前国内经济状况和现有养老院调查情况,本规范规定每卧室的最多床位数标准。其中规定失智老人的床位进行适当分隔,是为了避免相互影响及发生意外损伤。

5.2.4 为防止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发生高空坠落等意外发生,本条规定失智老年人养护单元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设置防护措施。房间门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加以显著标识,以便于失智老年人记忆和辨识。

5.2.5 老年养护院相邻居室的阳台平时可分开使用,紧急情况下可以连通,以便于防火疏散与施救。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度范围内不留空,并做好雨水遮挡和排水措施,以保证介助老年人使用安全。考虑地域特征,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阳台设封闭避风设置。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室的阳台采用封闭式设置,以便于管理服务。

5.2.6 老年人身患泌尿系统病症较普遍,自用卫生间位置与居室相邻设置,以方便老年人使用。卫生洁具浅色最佳,不仅感觉清洁而且易于随时发现老年人的某些病变。卫生间的平面布置要考虑可能有护理员协助操作,留有助厕、助浴空间。自用卫生间需要保证良好的自然通风换气、防潮、防滑等条件,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5.2.7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用厨房,保证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以提高安全性和方便性。

5.2.8 老年人多依赖于公共餐厅就餐,本规范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的相关标准,规定最低配建面积标准。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公共餐厅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与老年人生活用房的距离不宜过长,便于老年人就近用餐。老年人的就餐习惯、体能心态特征各异,且行动不便,因此公共餐厅需使用可移动的单人座椅。在空间布置上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且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以便于更好地为老年人就餐服务。

5.2.9 养老设施建筑中除自用卫生间外,还需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生活服务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设置公用卫生间,且同层、临近、分散设置,并应考虑采光、通风及男女性别特点。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以方便老年人使用。

5.2.10 当用地紧张时,小型养老设施的老年人专用浴室,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用;介助和介护的老年人,多有助浴需要,应留有助浴空间;公用沐浴间一般需要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

5.2.11 护理站是护理员值守并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房间。规定每个养护单元均设护理站,是为了方便和及时为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服务。

5.2.12 污物间靠近污物运输通道,便于控制污染。

5.2.13 购物、取钱、邮寄等是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此,商店、银行、邮电及保险代理等用房,需就近居住用房设置,以方便老年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