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电气
7.3.1、7.3.2 本条规定了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和辅助空间的照明配置与照度值,考虑到老年人的视力较弱,其照度标准稍有提高。
7.3.3 设置脚灯既方便老年人夜间如厕,还可兼消防应急疏散标识照明。
7.3.4 从老年人特点出发,养老设施建筑的照明开关应当昼夜都易识别,安装高度方便轮椅使用者的使用。
7.3.5 考虑到老年人的行动安全,雨篷灯及门口灯可以不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7.3.6 为节约能源,同时考虑到老年人的行动特点,养老设施建筑公共交通空间的照明,均宜采用声光控开关控制。
7.3.7、7.3.8 养老设施建筑设专线配电,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单设配电箱,主要是出于供电的可靠性和方便管理的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视力与记忆力不好,经常停电会给老年人的安全生活带来隐患,但从实际情况考虑,可能有些地区供电条件不允许,故提出为宜。
7.3.9 养老设施建筑中的安全型电源插座,主要是从安全与使用方面考虑,以防老年人无意碰到或使用不当时,造成触电危险。养老设施建筑的居住用房插座高度的确定是以床头柜的高度为依据,厨房操作台电源插座的高度是以坐轮椅的人方便操作为依据。
7.3.10 从老年人的居住、活动规律和需要出发,配备电话、电视和信息网络终端口,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7.3.11 考虑老年人易出现突发状况,规定设置紧急呼叫的设施。高度分别按老年人站姿、坐姿或卧姿的不同状态来规定。
7.3.12 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养老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智能化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对于老年人在卫生间洗澡、如厕易发生意外的情况,如有条件可设置红外探测报警仪或地面设置低卧位探测报警探头等。
7.3.13 老年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因而做好电气安全防护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