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尺寸数字
11.2.1 图样上的尺寸,应以尺寸数字为准,不得从图上直接量取。
11.2.2 图样上的尺寸单位,除标高及总平面以米为单位外,其他必须以毫米为单位。
11.2.3 尺寸数字的方向,应按图10.2.3a的规定注写。若尺寸数字在30°斜线区内,也可按图11.2.3b的形式注写。
11.2.4 尺寸数字一般应依据其方向注写在靠近尺寸线的上方中部。如没有足够的注写位置,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注写在尺寸界线的外侧,中间相邻的尺寸数字可上下错开注写,引出线端部用圆点表示标注尺寸的位置。(图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