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标 高
11.8.1 标高符号应以直角等腰三角形表示,按图11.8.1a所示形式用细实线绘制,如标注位置不够,也可按图11.8.1b所示形式绘制。标高符号的具体画法如图11.8.1c、d所示。
11.8.2 总平面图室外地坪标高符号,宜用涂黑的三角形表示,具体画法应符合图11.8.2所示。
11.8.3 标高符号的尖端应指至被注高度的位置。尖端宜向下,也可向上。标高数字应注写在标高符号的上侧或下侧(图11.8.3)。
11.8.4 标高数字应以米为单位,注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在总平面图中,可注写到小数字点以后第二位。
11.8.5 零点标高应注写成±0.000,正数标高不注“+ ”,负数标高应注“-”,例如3.000、-0.600。
11.8.6 在图样的同一位置需表示几个不同标高时,标高数字可按图11.8.6的形式注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