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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计算机制图文件夹

12.4.1 计算机制图文件夹宜根据工程、设计阶段、专业、使用人和文件类型等进行组织。计算机制图文件夹的名称可以由用户或计算机制图软件定义,并应在工程上具有明确的逻辑关系,便于识别、记忆、管理和检索。


12.4.2 计算机制图文件夹名称可使用汉字、拉丁字母、数字和连字符“-”的组合,但汉字与拉丁字母不得混用。


12.4.3 在同一工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计算机制图文件夹命名格式,计算机制图文件夹名称应自始至终保持不变,且不得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的命名格式。


12.4.4 为了满足协同设计的需要,可分别创建工程、专业内部的共享与交换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