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3.3.1条 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第3.3.3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第3.3.5条 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