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住院用房
第3.4.1条 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 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 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3.4.5条 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
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 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第3.4.10条 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二、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 儿科病房
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
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5.10m。两者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13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室的措施。
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4条 计划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3.30m×4.80m,采暖、空调、室内装修和设施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
第3.4.15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30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内宜设浴厕。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设少量单人病房。
第3.4.17条 灼伤病房
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五、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六、应设观察窗。
第3.4.18条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
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五、应设观察窗。
第3.4.19条 血液透析室
一、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平面应按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可合于一室,洗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设于清洁区,并设卫生通过室;病人入口应设于污染区,并设换鞋、更衣处。
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内装修和设施与“一般手术室”相同;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四、洗涤室的墙面、墙裙、洗涤池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设专用冲洗设施。
五、宜设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