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核医学科
第3.8.1条 设置位置和平面布置
一、宜单独建造;如与其他部门合建时,应设于建筑物的顶层或首层,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出入口。
二、平面布置应按“三区制”(见附录二)原则顺序布置。
三、污染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四、污染区人员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
第3.8.2条 实验室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四、通风柜排气口应高出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高度3~4m,并应设过滤装置。
第3.8.3条 治疗病房
一、应自成一区,每病室不得多于3床,平行两床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病房内宜单设浴厕。
二、治疗室应接近病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备餐室宜设于病房入口前部。
第3.8.4条 防护一、贮源、分装、标记、高、中活性实验室、洗涤室、注射室、γ照相机室和治疗病房的防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实验台的台面、通风柜的内衬,均应采用易清洁、不吸附、无缝隙的材料。三、γ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