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病理科
第3.10.1条 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镜检、标本陈列、洗涤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组成。
第3.10.2条 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应安装水池,另一端应有冲洒装置;病理解台,应在距水池0.70m处泄水口。
三、病理解剖台两侧均可操作,教学医院应有观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