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计算器首页 房贷计算器

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 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的规定。 

第5.2.2条 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             表5.2.2

病人 设施标准

最高用水量 (升/日)

小时变化系数
每病床

集中厕所、盥洗

50~100 2.50~2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100~200 2.50~2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200~250 2.50~2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250~400 2

门急诊病人

厕所、洗手池 15~25 2.50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第5.2.3条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 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热水用水量          表5.2.8

病人

设施标准

65℃用水量(升/日)
每病床

集中厕所、盥洗

30~60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60~120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120~150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150~200
门急诊病人

洗手池

5~8

  注:本表所列热水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热水用水。

第5.2.9条 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 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