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 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的规定。
第5.2.2条 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 表5.2.2
病人 | 设施标准 |
最高用水量 (升/日) |
小时变化系数 |
每病床 | 集中厕所、盥洗 |
50~100 | 2.50~2 |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
100~200 | 2.50~2 | |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
200~250 | 2.50~2 | |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
250~400 | 2 | |
门急诊病人 |
厕所、洗手池 | 15~25 | 2.50 |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第5.2.3条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 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热水用水量 表5.2.8
病人 | 设施标准 |
65℃用水量(升/日) |
每病床 | 集中厕所、盥洗 |
30~60 |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
60~120 | |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
120~150 | |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
150~200 | |
门急诊病人 | 洗手池 |
5~8 |
注:本表所列热水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热水用水。
第5.2.9条 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 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