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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采暖和空调

第5.3.1条 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条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2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表5.3.2

用房名称

计算温度℃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

18~20

病房、病人厕所、治疗室、放射科诊断室

18~22

儿科病房、待产室

20~22

病人浴室、盥洗室

21~25

手术室、产房

22~26
 

第5.3.3条 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 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第5.3.5条 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 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护空气正压。

第5.3.7条 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 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度宜为≤0.2m/s。

第5.3.9条 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1m/s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