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电气
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 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 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第5.4.4条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5.4.5条 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规定。
照度推荐值 表5.4.5
用房名称 | 推荐照度(LX) |
病房、监护病房 |
15~30 |
候诊室、病人活动室、放射科诊断室、 |
50~100 |
诊查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 |
75~150 |
手术室、CT诊断室、放射科治疗室 |
100~200 |
夜间守护照明 |
5 |
第5.4.6条 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 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生眩光。
第5.4.8条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0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第5.4.9条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装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第5.4.10条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机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第5.4.11条 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 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