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扶幼的传统美德。我国现有老龄人口1.2亿,占全国人口的1/10,而这个比率在逐年增大。这就要求全社会都来关注这1/10人口的生活行为需求。这些人是“植树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今日社会的一切,都来自于昨天,来自于他们的双手。他们是社会功臣,今日社会理所当然地应怀着感激的心情关注他们,为他们提供参与社会生活安度晚年的一切方便。因此,所有建筑领域都应结合具体实际,为老年人参与行为,进行周密的规划、组织与设计,保证他们具有年轻人的平等参与机会。这不仅是老年族群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需要,这是本规范制定的原始依据。本规范是以方便老年人使用为目标的建筑设计规范。
由于年龄的变化,步入老年后人们的体能心态都会逐渐改变,形成老年特征。这种特征要求建筑设计必须突出强调使用中的安全性,消除隐患,避免可能发生的环境伤害,从而提高老年的生活质量。
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视力会衰退、眼花、色弱,甚至失明;步履蹒跚,行走障碍,抬腿困难,甚至需借助扶手、拐杖或轮椅;动作迟缓、准确度降低,常需要较宽松的空间环境;在心理上多有孤独感,更需关怀相互交往,提供参与社会的平等机会则十分必要。这些特征就构成了老年人建筑设计的前提。
1.0.2 专供老年人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干休所、老人院 ( 养老院 ) 和托老所等老年人长期生活的场所,这些建筑必须满足老年体能心态特征要求;
老年人的公共建筑,是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和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这些建筑都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是着眼于方便老年这一特定目标的建筑设计规范,它不构成规范单一的建筑类型,它实质上是对现行建筑类型设计规范的补充,是仅以方便老年人为特定目标的特殊性规范。建筑设计的共性要求,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 以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