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每一个家庭,每一位老年人都存在从健康自理,发展到需要借助扶手、拐杖、轮椅,甚至于借助护理的可能性。这种变化,一般是渐变的,但也有由于意外伤害而发生突变。其引发变化的原因,除了体能自然衰退因素之外,还有由于地面不平、楼梯过陡、缺少安全扶手、用材不当等环境因素造成跌伤、挫伤、骨折、 脑出血等等导致突变。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 ( 护理院、安怀院 ) 的设计应按老龄阶段老年人变化的全过程设计,其中既含自理老人,也含有介助老人生活行为所需要的设施,还应提供介护老人生活行为所需要的护理空间与设施条件。
4.1.2 老年人公共建筑仅考虑自理老人和介助老人参与活动,按介助老人体能心态需求进行设计,不考虑介护老人参与活动的可能性。
4.1.3 老年人由于体能衰退表现出与常人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水平与垂直交通行为上。而建筑物各个层面的高差是不可避免的,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设施则是设计者必须解决的课题。公共建筑都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进出的出入口、水平通道和楼梯间,还要为各种老年人使用卫生间提供便利。由于老年人体力衰弱,持续的站立行走都有困难,在公共建筑提供休息空间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