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给水排水
6.2.1 汽车库内应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其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规定。
6.2.2 汽车库消防用水及其设备和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6.2.3 敞开式汽车库在有可能产生冰冻的地段,其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6.2.4 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
6.2.5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带隔油措施的集水坑和排水泵。
6.2.6 机械式汽车库内应设置排除其内部积水的设施。
6.2.7 汽车库内当附设汽车清洗职能时,小型汽车每辆日用水量宜为250~400L;大、中型汽车每辆日用水量宜为400~600L,库容量50辆及以下,其车辆数宜按全部汽车计算,50辆以上,宜按全部汽车的70%~80%计算。当设置汽车清洗机时应设在低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