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库址和总平面
汽车库因停放汽车而形成一定规模车流集散,不仅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城市中主要交通源之一,因而对其周围环境产生相应影响。同时,汽车库停放车辆,需要提供管理、保养、配电、水泵等设施。本章主要从上述各方面,结合现行有关规范,对汽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规划设计提出具体规定。
3.1 库 址
3.1.1 汽车库库址包括公用和专用两类,它们都具有静态和动态交通,是城市交通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时,汽车库库址对周围环境有相当影响,所以,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及防火等要求。
3.1.2 城市中道路分级,大城市一般分快、主、次、支四级,中等城市分主、次、支三级,小城市分干、支两级。此外,城市中还有工业区、居住区等功能分区内道路。按上述划分,总的可分为城市道路和功能分区道路两类,中型及中型以上汽车库库址,出入车流量大,应临近城市道路,有利于减少对功能分区内环境干扰和影响。
3.1.3 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区,如行政中心、商业区、车站、码头等,应设公用停车库,库址距主要服务对象 ( 如百货商店、行政机关等 ) 不宜过远,距离太近也不易实施,本条例规定为不宜超过 500m 。
3.1.4 专用汽车库库址应设在专用单位的用地范围内,如专用单位已无用地可作汽车库库址,应尽可能采用地下或机械式汽车库,或设在附近场地。
3.1.5 为贯彻“平战结合”,城市原有人防工程设施已广泛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如改作停车库、仓库等,新建汽车库应充分利用现有城市人防工程设施。同时,还应与城市规划中拟建的人防工程设施相结合,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可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中所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未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城市,应补充编制。”
3.1.6 汽车库选址,尤其是多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由于荷载大,并有大量可燃材料,应严格注意承载层条件,除确保工程质量和节省投资外,还应防止在发生灾害时发生次生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