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轮椅坡道
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 1:20 | 1:16 | 1:12 | 1:10 | 1:8 |
最大高度(m) | 1.20 | 0.90 | 0.75 | 0.60 | 0.30 |
水平长度(m) | 24.00 | 14.40 | 9.00 | 6.00 | 2.40 |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4.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4.7 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8 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