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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轮椅坡道

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m) 24.00 14.40 9.00 6.00 2.40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4.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4.7 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8 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