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无障碍客房
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3.11.2 房间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11.3 无障碍客房的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3.11.4 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置安全抓杆,其地面、门、内部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第3.10.2条及第3.10.3条的有关规定。
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1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2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床的使用高度为450m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4 客房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