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轮 椅 席 位
3. 13.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13.2 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13.3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3.13.4 每个轮椅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
3.13.5 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3.13.6 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内宜设置1:1的陪护席位。
3.13.7 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