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低位服务设施
3.15.1 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3.15.2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15.3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15.4 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
3.15 低位服务设施
3.15.1 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3.15.2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15.3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15.4 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