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服务设施
9.5.1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有1处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9.5.2 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性用房的出入口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9.5.3 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9.5.4 纪念品商店如有开放式柜台、收银台,应配备低位柜台。
9.5.5 设有演播电视等服务设施的,其观众区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9.5.6 建筑基地内设有停车场的,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