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轮椅坡道
3.4.1 坡道形式的设计,应根据周边情况综合考虑,为了避免乘轮椅者在坡面上重心产生倾斜而发生摔倒的危险,坡道不宜设计成圆形或弧形。
3.4.2 坡道宽度应首先满足疏散的要求,当坡道的宽度不小于1.00m时,能保证一辆轮椅通行;坡道宽度不小于1.20m时,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行;坡道宽度不小于1.50m时,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正面相对通行;坡道宽度不小于1.80m时,能保证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
3.4.3 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在300mm及以内时,或者是坡度小于或等于1:20时,乘轮椅者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基本上可以不使用扶手;但当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则行动上需要借助扶手才更为安全,因此这种情况坡道的两侧都需要设置扶手。
3.4.4 轮椅坡道的坡度可按照其提升的最大高度来选用,当坡道所提升的高度小于300mm时,可以选择相对较陡的坡度,但不得小于1:8。在坡道总提升的高度内也可以分段设置坡道,但中间应设置休息平台,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和坡度的关系可按照表3.4.4执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坡道做到小于1:12的坡度,通行将更加安全和舒适。
3.4.5 本条要求坡道的坡面平整、防滑是为了轮椅的行驶顺畅,坡面上不宜加设防滑条或将坡面做成礓蹉形式,因为乘轮椅者行驶在这种坡面上会感到行驶不畅。
3.4.6 轮椅在进入坡道之前和行驶完坡道,进行一段水平行驶,能使乘轮椅者先将轮椅调整好,这样更加安全。轮椅中途要凋转角度继续行驶时同样需要有一段水平行驶。
3.4.7 轮椅坡道的侧面临空时,为了防止拐杖头和轮椅前面的小轮滑出,应设置遮挡措施。遮挡措施可以是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也可以做与地面空隙不大于100mm的斜向栏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