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8.5.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是指收养孤残儿童、弃婴和无人照顾的未成年人的儿童福利院,及照顾身体健康、自理有困难或完全不能自理的孤残人员和老年人的特殊服务设施。
来自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全国老年人口有1.67亿,占总人口的12.5%。我国老龄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口将年均增加800万人~900万人。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到2050年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届时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约占总人口30%以上,也就是说,三四个人中就有1位老人。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测,到2030年,中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不同层次的托老所和敬老院的缺口还很大。
随着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关注,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需求的加大,建设量也会增加。考虑到使用人群的特殊性,无障碍设计是很重要的部分,不仅仅是解决使用、提高舒适度和便于服务的问题,甚至还会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8.5.2 第3款 入口台阶高度和宽度的尺寸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和儿童行走的特点进行设计,适当增加踏步的宽度、降低踏步的高度,保证安全。台阶两侧设置扶手,使视力障碍、行动不便而未乘坐轮椅的使用者抓扶。出入口要优先选用平坡出入口。
第4款 大厅和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要考虑使用者的身体情况,长久站立会疲乏。预留轮椅的停放区域,并提供休息座椅,给予使用者人文关怀,还可以避免人流聚集时的人车交叉,提供安静而安全的等候环境。
第5款 无障碍通道两侧的扶手,根据使用者的身体情况安装单层或双层扶手。室外的连通走道要考虑老年人行走缓慢、步态不稳的特点,选用坚固、防滑的材料。在适当位置设置防风避雨的设施,提供停留、休息的区域。
第8、9款 居室内外门、走道的净宽要考虑轮椅和担架床通行的宽度。根据相关规范与标准,养老建筑和儿童福利院的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宜大于10m2,短边净尺寸宜大于3m,在布置室内家具时,要预留轮椅的回转空间。
第10、11款 卫生间和浴室因特殊的使用功能和性质,极易发生摔倒等安全问题。根据无障碍要求设置相应的扶手抓杆等助力设施,可以减少危险的发生。在装修选材上,也要遵守平整、防滑的原则。
第12款 有条件的建筑在居室内宜设置显示装置和声音提示装置.对于听力、视力障碍和退化的使用者,可以提供极大的便利。
8.5.3 不同建筑类别的特殊设计要求,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及《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