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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文化建筑

8.7.1 本条规定了文化类建筑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宗教建筑泛指新建宗教建筑物,文物类的宗教建筑可参考执行。其他未注明的文化类的建筑类型可以参考本节内容进行设计。


8.7.2 本条为文化类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的基本要求。
    文化类建筑在主要的通行路线上应畅通,以满足各类人员的基本使用需求。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无条件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时,也可以在其他出入口设置,但其位置应明显,并有明确的指示标识。
    主要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休息座椅时,座椅的位置不能阻碍人行通道,在临近座位旁宜设置一个无障碍休息区,供使用轮椅或者童车、步行辅助器械的人使用。除此以外,垂直交通、公共厕所、公共服务设施等均应满足无障碍的规定。


8.7.3 图书馆和文化馆内的图书室是人员使用率较高的建筑,而且人员复杂,因此在设计这类建筑时需对各类人群给予关注。安有探测仪的入口的宽度也应能满足乘轮椅人顺利通过。书柜及办公家具的高度应根据轮椅乘坐者的需要设置。县、市级及以上的图书馆应设置盲人图书室(角),给盲人提供同样享有各种信息的渠道。专门的盲人图书馆内可配有盲人可以使用的电脑、图书,盲文朗读室、盲文制作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