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防火与疏散
5.0.1 急救中心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的有关规定。调度指挥中心等重要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0.2 急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