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电 气
6.2.1 急救中心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计应为急救中心提供可靠的电源、优质的照明、功能强大而又可靠的通信系统以及保护完善的防雷和接地系统。
2 电气系统应选用节能型设备。
6.2.2 急救中心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救中心的消防用电设备、通信指挥系统电源、保安系统电源、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保证指挥系统正常工作的空调电源、隔离区的空调通风电源、污水处理、排污泵等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或等于30辆救护车的急救中心,其通信指挥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消防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宜设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急救中心的通信指挥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系统,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2h。
6.2.3 急救中心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救中心的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2 急救中心主要视觉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6.2.3-1的规定。
3 急救中心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指挥调度用房、技术用房、后勤辅助用房、隔离用房、车库应设置备用照明;
2)备用照明平时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
3)指挥调度用房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余场所的备用照明应满足该场所继续进行工作所需的最低照度。
表6.2.3-1 急救中心主要视觉工作场所照度标准值
视觉工作场所 | 工作面照度(lx) | 应用场所 |
指挥调度用房 | 500 | 调度大厅、通信机房、配线室等 |
办公用房 | 300 | 综合办公用房,如行政、人事、财务、总务等办公用房;专业办公用房,如医疗、车管、通信等 |
后勤辅助用房 | 300 | 中心供应消毒间、人员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等 |
培训用房 | 300 | 示教室、大教室、电化设备控制室等 |
4 调度大厅等有电脑屏幕作为视觉显示终端的作业场所(VDT)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内的水平照度不宜超过500lx;
2)水平照度的均匀度不宜小于0.7;
3)可采用直接照明或半间接照明的方式;
4)采用直接照明时灯具选用和布置宜符合表6.2.3-2的规定;
表6.2.3-2 采用直接照明时灯具选用和布置要求
电脑在室内安放位置 的任意性 |
灯具亮度 (cd/m2) |
灯具峰值的 截止角(°) |
采用灯具的形式 |
任意布置 | ≤50 | 55 | 双抛物面格栅 |
有一定限制 | 50~200 | 65 | |
规定布置 | ≤200 | 75 |
5)采用半间接照明方式时,灯具发出直接分量的那部分出光口的亮度应符合直接照明方式中对灯具亮度的规定;
6)当室内有大屏幕时,灯具通过大屏幕上的反射光线不应落入人眼观察的范围,吊挂的灯具不应落在观察屏幕时的视场内;
7)调度大厅的照明宜采用可调光。
6.2.4 急救中心宜设置服务其建筑环境的智能化系统,包括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为急救指挥、调度及办公和物业管理提供支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5 急救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6 急救中心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2 指挥调度系统的通信线路进户处及专用电源设备的输出端应设防雷保护装置。
3 指挥调度大厅应设置从总接地母排处专线引出的电子设备直流工作接地母排,且宜采用M型接地网络,该网络可经专用浪涌保护装置与其他接地网络连接。
4 指挥调度大厅、通信设备主机房应选用防静电地面材料,其对地静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200V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静电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材料,其表面电阻率或体积电阻率应满足静电耗散要求;
2)防静电地面应有导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其地面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5Ω~1.0×108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