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1.0.2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分中心、急救站。急救中心内均不设与病人有关的“院内”用房,如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部等及相关附属用房。
1.0.3 本条阐明了我国城市急救网络的层级体系,即分为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应按区域卫生规划确定。
1.0.4 本条阐明了急救中心的建设应达到的目标和应满足的功能。
1.0.5 本条强调了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