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6.1.1 为使急救中心新建、扩建和改建时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设计时要统一规划。
6.1.2 给水、热水及饮水供应的要求:
1 本款阐明了急救中心生活饮用、洗涤、沐浴水的水质要求。
2 急救中心办公、淋浴、职工食堂、洗车、绿化等用水定额,冷、热水用水定额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
3 为避免隔离用房内使用卫生器具而交叉感染提出的设施要求。
4 本款为对隔离用房管道检修操作的卫生安全性而制订。
5 本款阐明了急救中心饮水供应的方法。
6.1.3 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的要求:
1 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明确了医疗机构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故急救中心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执行。
隔离用房医务人员、车辆、物品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按传染病医疗机构消毒要求进行消毒。
2 急救中心在急救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应遵循《医疗废物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
3 本款规定救护车辆应进行冲洗和消毒的要求。
4 本款规定急救中心厨房的含油废水需经隔油池处理和车辆冲洗水应设隔油沉淀池处理。
5 选用节水型卫生器具,例如选用的便器应为构造本身适应在6L冲洗量的情况下能将大便器冲洗干净的便器;选用的红外感应自动冲洗装置应具有冲洗及时、节约用水和卫生的优越性等。
6.1.4 本条阐明急救中心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