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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室内光环境

6.3.1 办公室、会议室宜有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的标准值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 采光标准可采用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其比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1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最低值

采光
等级

房间类别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Cmin(%)

室内天然光临界
照度(1x)

设计室、绘图室

3

150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
会议室

2

100

复印室、档案室

1

50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0.5

25

                     表6.3.2 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房间类别

侧面采光

设计室、绘图室

1/3.5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1/5

复印室、档案室

1/7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12

注:1 计算条件:1)Ⅲ类光气候区;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3)其他条件下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2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部分不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3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6.3.3 办公室应进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阳光引起的眩光。

6.3.4 办公室照明应满足办公人员视觉生理要求,满足工作的照度需要。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第7.3.4条的规定。

6.3.5 办公室应有良好的照明质量,其照明的均匀度、眩光程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