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室内光环境
6.3.1 办公室、会议室宜有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的标准值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 采光标准可采用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其比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1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最低值
采光 |
房间类别 |
侧面采光 |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室内天然光临界 |
||
Ⅱ |
设计室、绘图室 |
3 |
150 |
Ⅲ |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 |
2 |
100 |
Ⅳ |
复印室、档案室 |
1 |
50 |
Ⅴ |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
0.5 |
25 |
表6.3.2 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
房间类别 |
侧面采光 |
Ⅱ |
设计室、绘图室 |
1/3.5 |
Ⅲ |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
1/5 |
Ⅳ |
复印室、档案室 |
1/7 |
Ⅴ |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
1/12 |
注:1 计算条件:1)Ⅲ类光气候区;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3)其他条件下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2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部分不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3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6.3.3 办公室应进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阳光引起的眩光。
6.3.4 办公室照明应满足办公人员视觉生理要求,满足工作的照度需要。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第7.3.4条的规定。
6.3.5 办公室应有良好的照明质量,其照明的均匀度、眩光程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