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电气
7.3.1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二类办公建筑和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以及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3 三类办公建筑和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7.3.2 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
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
7.3.3 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7.3.4 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符合表7.3.4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表7.3.4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1x) |
普通办公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高档办公室 |
0.75m水平面 |
500 |
会议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接待室、前台 |
0.75m水平面 |
300 |
营业厅 |
0.75m水平面 |
300 |
设计室 |
实际工作面 |
500 |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资料、档案室 |
0.75m水平面 |
200 |
7.3.5 办公建筑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选用无眩光的灯具。
7.3.6 办公建筑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
7.3.7 办公建筑的防雷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类防雷建筑物:
1)一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 三类防雷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0.06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三类办公建筑。
7.3.8 办公建筑应有总等电位联结。接地装置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7.3.9 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内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7.3.10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