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设计
4. 1 一般规定
4.1.1 电影院的规模按总座位数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规模。不同规模的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应大于18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11个;
2 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1201~1800个,观众厅宜为8~10个;
3 中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701~1200个,观众厅宜为5~7个;
4 小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小于等于7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4个。
4.1.2 电影院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其中特级、甲级和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各等级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4.1.3 电影院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需求、使用性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其规模和等级。
4.1.4 电影院宜由观众厅、公共区域、放映机房和其他用房等组成。根据电影院规模、等级以及经营和使用要求,各类用房可增减或合并。主要用房的分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功能分区,合理安排观众厅区、放映机房区的位置;对于多厅电影院应做到观众厅区相对集中;
2 应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隔要求。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适应性和灵活性,应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4.1.5人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人流组织应合理,保证观众的有序入场及疏散,观众入场和疏散人流不得有交叉;
2 应合理安排放映、经营之间的运行路线,观众、管理人员和营业运送路线应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6 各个观众厅、放映机房的层高设计应根据观众厅规模、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
4.1.7 电影院建筑外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 设有突出的广告牌等设施时,应安全可靠,且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和人员疏散。
4.1.8 电影院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4.1.9 电影院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4.1.10 锅炉房或冷却塔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
4.1.11 各类用房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有噪声的用房不宜与观众厅贴邻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
4.1.12 当观众厅屋面工程采用轻型屋面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4.1.13 电影院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4.1.14 电影院建筑中的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10001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