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 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零售业态、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等进行分配,并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取舍或合并。
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广告等附着物应与建筑物之间牢固结合,且凸出的招牌、广告等的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招牌、广告的设置除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得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环境卫生等。
4.1.4 商店建筑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橱窗的平台高度宜至少比室内和室外地面高0.20m:
2 橱窗应满足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3 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可不采暖,其内壁应采取保温构造,外表面应采取防雾构造。
4.1.5 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盗要求的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外门窗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防雨、遮阳、保温等措施;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1.6 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
楼梯类别 | 梯段最小净宽(m) | 踏步最小宽度(m) | 踏步最大高度(m) |
营业区的公用楼梯 | 1.40 | 0.28 | 0.16 |
专用疏散楼梯 | 1.20 | 0.26 | 0.17 |
室外楼梯 | 1.40 | 0.30 | 0.15 |
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3 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及承受水平荷载的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4 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店建筑的中庭应提高栏杆的高度,当采用玻璃栏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1.7 大型和中型商店的营业区宜设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4.1.8 商店建筑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以防对人员造成伤害。
4.1.9 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1.10 商店建筑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11 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楼)地板面积的1/20。
4.1.12 商店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