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营 业 区
4.2.1 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分柜、分区或分层,且顾客密集的销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 营业厅内的柱网尺寸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建筑结构选型等进行确定,应便于商品展示和柜台、货架布置,并应具有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应设有均匀的出入口。
4.2.2 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
注:1 当通道内设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陈列物的宽度;
2 无柜台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酌减,减小量不应大于20%;
3 菜市场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宜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再增加20%。
4.2.3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营业厅的净高
通风方式 | 自然通风 | 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 | 空气调节系统 | ||
单面开窗 | 前面敞开 | 前后开窗 | |||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 2:1 | 2.5:1 | 4:1 | 5:1 | — |
最小净高(m) | 3.20 | 3.20 | 3.50 | 3.50 | 3.00 |
注:1 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3/(h·人),并且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m2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2 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4.2.4 营业厅内或近旁宜设置附加空间或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装区宜设试衣间;
2 宜设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场地;
3 销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的营业厅宜设试音室,且面积不应小于2m2。
4.2.5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
2 厅前应设置顾客物品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的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位等,且面积之和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3 应根据营业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处按每100人设收款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4 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4.2.6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当采用购物车时,应按1.70m2/人计。
4.2.7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并应按自选营业厅的设计容纳人数对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进行复核。兼作疏散的通道宜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出口。
表4.2.7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注:当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可选样性进行调整。
4.2.8 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文娱等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9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商铺的作业运输通道宜另设;
2 商铺内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至距通道边线不小于0.50m的位置;
3 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10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表4.2.10 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名称 | 最小净宽度(m) | |
通道两侧设置商铺 | 通道一侧设置商铺 | |
主要通道 | 4.0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 | 3.0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5 |
次要通道 | 3.00 | 2.00 |
内部作业通道 | 1.80 | — |
注: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算。
4.2.11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4.2.12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建筑设计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
4.2.13 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且面积宜按营业厅面积的1.00%~1.40%计;
2 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并宜设服务问讯台。
4.2.14 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前室,且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厅、电梯厅、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等主要公共空间;
2 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3 中型以上的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4 卫生设施的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且卫生间内宜配置污水池;
5 当每个厕所大便器数量为3具及以上时,应至少设置1具坐式大便器;
6 大型商店宜独立设置无性别公共卫生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7 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2.15 仓储式商店营业厅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的提升高度要求。货架的布置形式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移动货物时对操作空间的要求。
4.2.16 菜市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菜市场内设置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让宽度;
2 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3 菜市场内净高应满足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箅子,沟内阴角应做成弧形。
4.2.17 大型和中型书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宜按书籍文种、科目等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书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 营业厅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区域;
3 设有较大的语音、声像售区时,宜提供试听设备或设试听、试看室;
4 当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5 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册/m2~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
4.2.18 中药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部分附设门诊时,面积可按每一名医师10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且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2;
2 饮片、药膏、加工场和熬药间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4.2.19 西医药店营业厅设计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分区、分柜设置。
4.2.20 家居建材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和货物堆场,并应设置停车位;
2 应根据所售商品的种类和商品展示的需要,进行平面分区;
3 楼梯宽度和货梯选型应便于大件商品搬运;
4 商品陈列和展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和防火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