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仓 储 区
4.3.1 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零售业态和需要等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卸货区、商品出入库及与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储存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
4.3.2 储存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建的储存库房或设在建筑内的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2 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置货运电梯。
4.3.3 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用房的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不得采用有毒和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涂料。
4.3.4 中药店的仓储区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对温湿度和防霉变等的不同要求,分设库房。
4.3.5 西医药店的仓储区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种类分设的库房;对无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且室温不应大于30℃。
4.3.6 储存库房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
通道位置 | 净宽度(m) |
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通道 | >0.30 |
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 0.70~1.25 |
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以通行轻便手推车 | 1.50~1.80 |
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 >2.50 |
注:1 单个货架宽度为0.30m~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m~1.80m;
2 储存库房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置不小于6m×6m的回车场地。
4.3.7 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货架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2 设有夹层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3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00m。
4.3.8 当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