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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及所在气候区,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及能源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方式。

7.2.2 当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时,营业厅的温度不应高于32℃;
    2 当设置供暖设施时,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

表7.2.2-1 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

    3 当设置空气调节时,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2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室内湿度(%) 室内风速(m/s)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营业厅 25~28 18~24 ≤65 ≥30 ≤0.3 ≤0.2
食品、药品库 ≤32 ≥5

    注: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热时,室内温度18℃~20℃;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冷时,室内温度20℃~24℃。
    4 营业厅、室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5m3/(h·人),且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新风量。

7.2.3 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供暖设施时,不得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
    2 对于设有供暖的营业厅,当销售商品对防静电有要求时,宜设局部加湿装置;
    3 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声、防火装置;
    4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
    5 平面面积较大、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商店建筑,宜按内外区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6 大型商店建筑内区全年有供冷要求时,过渡季节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供暖季节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或天然冷源供冷;
    7 对于设有空调系统的营业厅,当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
    8 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空气过滤装置,且初级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5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60%,终极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1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
    9 当设有空调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并应采取非使用期旁通措施;
    10 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基于CO2浓度控制的新风调节措施;
    11 严寒和寒冷地区带中庭的大型商店建筑的门斗应设供暖设施,首层宜加设地面辐射供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