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防火与疏散
5.1 防 火
5.1.1 商店建筑属民用建筑类,与其有关的防火与疏散设计问题,已在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因商店建筑有其个性,所以本章作针对性的补充规定。
5.1.2 为防止火灾的蔓延,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对于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的储存库房,因条件所限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需进行防火分隔。
5.1.3 专业店附设的作坊、工场因与营业厅、库房连成一片,为保证安全,需消除火灾危险性。当食品商店等作坊内设有明火炉灶时,只要注意用火安全,仍可以保证安全,故可以限为丁类、戊类生产,并明确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居住建筑人员疏散速度慢,丁类生产又包括了一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噪声也较大,因此规定居住建筑不应附设丁类生产作坊、工场。
5.1.4 多层、高层综合性建筑物的商店部分与建筑其他部分间的防火分隔主要是指隔墙、楼板及出入口。但在旅馆等建筑中配套设置的商店,因功能联系紧密,规模较小,人员密度低,可以不按该条执行。
5.1.5 据了解,近年来商店营业厅的装修不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的事例较多,尤其是再次装修时多半采用易燃材料,例如采用纸质、木质和化学材料的吊顶,以及在吊顶内敷设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电线和接头;又例如公共楼梯间、走道等疏散通道也采用易燃的饰面材料,还把原有电线、接头和开关也封闭在内,这些做法均为造成火灾的隐患。大多数商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小型商店虽也有三级的,但按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这些部位需分别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2 疏 散
5.2.1、5.2.2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5.2.3 本条是按照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内适于商店营业厅的门宽度等有关规定所编写的。
5.2.4 按照国家现行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不得有任何影响疏散宽度的设施,本条规定也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要求,控制商店营业厅内的装修。
5.2.5 本条借鉴了中国台北《建筑技术规则》和日本《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当商业建筑等的五层及以上之楼层供公共使用时,应设置楼梯通达供避难使用的屋顶平台,其面积不得小于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2,并在该面积范围内不得建筑其他设施;并且建筑物内通达屋顶避难层的楼梯不少于2个。我国现行的防火规范虽无类似规定,但今后百货商店、商场将建筑面积趋大、建筑层数趋多,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疏散也宜多加这个措施,故订出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