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工程种类繁多,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各有不同,有的工程对防水有特殊要求,有的工程在少量渗水情况下并不影响使用,在同一工程中其主要部位要求不渗水,但次要部位可允许有少量渗水。为避免过分要求高指标或片面降低防水标准,造成工程造价高或维修使用困难,因此地下工程防水应做到定级准确、方案可靠、经济合理。
3.1.2 地下工程的耐久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与管理,为此建设部出版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该指南根据耐久性要求将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100年、50年、30年三个等级,地下工程的设计寿命一般超过50年,因此本条增加了“应根据结构耐久性”做好防水方案的规定。
3.1.3 地下工程不仅受地下水、上层滞水、毛细管水等作用,也受地表水的作用,同时随着人们对水资源保护意识的加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人为活动将会引起水文地质条件的改变,也会对地下工程造成影响,因此地下工程不能单纯以地下最高水位来确定工程防水标高。对单建式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全封闭、部分封闭系指防水层的封闭程度)。对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确保地下工程的正常使用。
3.1.4 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作为工程主体的防水措施已普遍为地下工程界所接受,根据各地的意见,修编时将原规范中的“地下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改为“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其意思是地下工程除直接与地下水接触的围护结构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外,内部隔墙可以不采用防水混凝土,如民用建筑地下室,其内隔墙可以不采用防水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