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